揚子晚報網(wǎng)3月20日訊(記者 郭一鵬 通訊員 李倩)老司機常說“燈頭讓燈尾”,意思就是在經(jīng)過有紅綠燈十字路口時,先進入路口的車輛有優(yōu)先駛出的路權(quán)。其實,這一行車標準并非百分百成立。這不,南京一處十字路口發(fā)生了兩車相撞的事故,最終交警判定先進入路口的車輛承擔全責。
“我沒有闖紅燈,路口發(fā)生事故,為什么定我全責?”3月16日,南京高新區(qū)中隊接到市民姜某12345投訴,對前兩天處理的交通事故表示不滿,認為應遵循“燈頭讓燈尾”這一原則來定責。中隊立刻進行調(diào)查,事故發(fā)生在3月14日上午8時許,監(jiān)控顯示,姜某駕車沿東霞路由南往北行駛至弘景大道路口時,信號燈由綠燈變成黃燈。姜某駕車沖出停止線,恰好遇上弘景大道上綠燈放行車輛,結(jié)果發(fā)生兩車相撞事故,所幸駕駛員都系有安全帶,沒造成人員傷亡。
交警表示,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姜某搶黃燈,所以要承擔全責。“駕駛員開車遇到黃燈閃爍時,已經(jīng)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xù)通行,未越過停止線的應當減速停車。”交警表示,所謂“燈頭讓燈尾”是指有紅綠燈的路口,綠燈放行通過的車輛,要避讓其他方向前一輪綠燈進入路口但還沒有離開的車輛,而并非黃燈搶行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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