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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3月17日從溧陽法院獲悉,溧陽法院公開宣判了一例消費者維權(quán)案件。
2022年10月,原告與被告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新能源汽車一輛,并約定車輛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了定金5000元。被告汽車銷售公司因廠家沒有車導致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車輛,原告遂訴至溧陽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并承擔因遲延交付車輛造成的營運損失。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睹穹ǖ洹返谖灏倨呤邨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钡谖灏侔耸邨l規(guī)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quán)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p>
本案中,雙方一致確認被告汽車銷售公司并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案涉車輛,故被告汽車銷售公司構(gòu)成違約,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原告定金10000元。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營運損失,因原告提供的相關(guān)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營運損失與被告汽車銷售公司違約行為存在因果關(guān)系,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最終,溧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汽車銷售公司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
通訊員 楊文豪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奔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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