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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網(wǎng)訊 注意了!名下銀行卡可別隨便提供給他人使用,尤其明知對方從事網(wǎng)絡犯罪活動,還提供銀行卡以此獲利的,當心得不償失,被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昨日獲悉,廣州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在校學生提供銀行卡給從事網(wǎng)絡犯罪活動人員使用的刑事案件。
2020年2月,被告人梁某琿(廣州某技術學院在校學生)明知他人從事網(wǎng)絡犯罪活動,先后提供自己名下的2張銀行卡以及同學被告人何某卡等人名下的7張銀行卡,獲利6300元。經(jīng)核查,其中7張銀行卡2020年2月至6月結算資金共計2200余萬元,致使多名被害人數(shù)萬資金被詐騙。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梁某琿、何某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均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梁某琿、何某卡均系在校學生,其中何某卡作案后自動投案,并主動退贓退賠。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梁某琿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何某卡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利用學生社會閱歷不足特點,誘以小利,將之成功發(fā)展為幫助犯,致使少數(shù)在校學生已成為網(wǎng)絡詐騙犯罪獲取“兩卡”的重點對象。
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幫助青年學生提高對違法犯罪手段的甄別能力,共同守護學生群體健康成長。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 吁青、陳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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