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向患者售賣藥品本屬正常,可如果有“患者”沒完沒了的大量購進同一種藥,就要當心了!某診所負責人樊某多次密集向同一買家大量銷售鎮(zhèn)咳藥,最終落得被判刑的結局。近日,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
案情:屢屢售賣口服溶液被刑拘
年屆40的樊某(女)是昆明市一家診所的負責人。2017年底,一名叫吳某建的男子開始向樊某購買某品牌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起初,吳某建購買了300小包,花費了900元,樊某通過快遞方式郵寄給了對方。
這一買就一發(fā)不可收拾,隔段時間吳某建就找樊某下單,每次都是幾千小包的量,最多的時候達7200小包,均以快遞方式交貨。從2018年1月到7月,樊某通過微信及支付寶分9次向吳某建出售該種口服溶液共達4萬多小包,收取吳某建款項共計172700元。
后吳某建因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另案判決。2018 年10月,樊某被刑拘。經(jīng)鑒定,民警在診所內(nèi)繳獲的某品牌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檢出可待因、麻黃堿成分。
樊某的辯護人提出,樊某以正常銷售價格且僅向吳某建一人銷售涉案口服溶液,且在知道吳某建有向他人購買口服溶液后就不再向吳某建販賣,有中止行為;樊某只知道涉案口服溶液是管制藥品,并不知道是毒品,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罪
荔灣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樊某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樊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樊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并追繳樊某的違法所得、沒收繳獲的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宣判后,樊某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違規(guī)大量銷售鎮(zhèn)咳藥,成為毒品犯罪的源頭,可定罪!
荔灣法院刑庭李國文法官指出,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屬于一種鎮(zhèn)咳藥,是人們平時咳嗽時經(jīng)常服用的藥物。但長期連續(xù)服用含可待因成分的制劑,會使服食者產(chǎn)生精神依賴性和人體耐藥性,2015年4月3日,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明確將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但個別診所從業(yè)人員為非法牟利,利用有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便利,違規(guī)大量銷售,成為毒品犯罪的源頭。
樊某作為診所經(jīng)營負責人,明知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是處方藥,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藥品,亦知道大量服用會讓人上癮,但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大量向他人販賣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其行為符合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醫(yī)療診所以及藥品銷售經(jīng)營者銷售管制藥品必須依法依規(guī)進行經(jīng)營,選擇正確的經(jīng)營盈利方式,切勿因一時之利以身試法,否則不但會造成毒品泛濫,擾亂社會安定,還可能讓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償失。
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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